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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女性平等就业|生育保险知识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21-01-06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案例】

  未婚的小王是某服装厂的工人,与该服装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2月,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经考虑后小王决定生下这个小孩。临近生产时,小王找该厂人力资源部的部长请产假。该部长告知她:同意她休产假,但因她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所以,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上述案例中人力资源部长批准小王法定产假的做法是正确的。

  我国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生育保险制度要求享受对象是合法婚姻者,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上述案例中小王属未婚生育,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除了上文谈到的生育保险知识

  姐妹们对生育保险了解有多少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为什么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只有女性参加生育保险吧?

  错!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呢?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的范围有哪些呢?

  1、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湖北省职工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1、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2、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可以!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可以转移吗?

  生育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同时不能转移的保险还包括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但是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医疗保险可以转划,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转移账户全部余额。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吗?

  生育津贴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是实施计划生育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按照国办发〔2019〕10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主要政策、保障措施,精心部署,全面推进,重点是严格落实“四统一、两确保”政策,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解读要点

  

   解读1:两险合并更好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为何要将两种保险合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如何提高服务效能和降低企业成本?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介绍,合并两个险种并不直接带来费率降低,但能带来制度运行成本的下降。

  不过,按照国务院此次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未来费率还将有所调整。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解读2: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会下降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是否会下降?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丝毫不会改变待遇。“改革明确‘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生育保险涉及保障待遇的几个大类,首先是生育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不管是合并实施还是不合并实施,都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不同,因为医疗保险待遇是按比例支付的,这体现了对人口生育政策的一种特殊安排。同样,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考虑到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包括薪酬,《意见》规定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如果没有生育保险,要不单位承担,要不个人承担,就会加重企业或个人负担,因此生育保险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所有这些待遇都不会改变,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

  解读3:简化参保流程 不会增加企业参保难度

  两险合并后,会不会给企业“带来负担”?对此,陈金甫表示,小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参保的一个难点,不仅是生育保险,还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我国在推进社会保险工作过程中,一直尽力推进应保尽保,采取了多种制度安排,包括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

  “对这些小微企业参保,显然是明确的,有合同的,参加职工类型的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是参加不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我们在居民的医疗保险中有制度性的安排,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陈金甫解释,这种居民医疗保险,同时规定了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即使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费用。

  陈金甫表示,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看,不仅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简化了参保流程,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从12个城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扩大了,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了13%左右,相较一般城市生育保险参保6%左右的增长率,远远要高。说明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在参保应保尽保上,在简化参保登记的过程中,发挥了制度效应,让更多人“直通车”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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