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儿童服务平台 > 政策法规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诞生 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和方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同时,规定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等。

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促进法注重发挥妇联独特作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同时,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Copyright ©2007-2025 湖北妇女网 www.hbwomen.gov.cn
鄂ICP备19006799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269号
主办: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0号洪山大厦A座 邮编:430071 技术支持:荆楚网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