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前沿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来自: 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时间:2022-11-08

  日前,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鄂评组发〔2022〕3号),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供了制度遵循。

  全文公布如下:

  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和《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鄂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报批、从严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项目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实施方案等。同时附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主办社会组织章程及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制度,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报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做好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条 在报送省委、省政府审定的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必须先征求省协调小组意见。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不得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联合申请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二)省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四)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以及“全省”“湖北”等类似字样;

  (八)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表彰规模应当从严控制。

  表彰先进集体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其中社会团体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总量一般不超过70个,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单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15%以内。

  表彰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总量一般不超过100名,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15%以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社会组织遵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二、五、九项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社会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民政厅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省协调小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六、七、八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省民政厅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省协调小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委网信办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委网信办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省协调小组统筹做好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调小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8日施行。2014年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鄂评组发〔2014〕3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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