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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起法治保障风帆 护航巾帼“半边天”——《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丰富了保障内容,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修订背景和总体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妇女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开创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我省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推动我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将党的主张体现在具体条文中,确保立法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系统观念,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上位法精神,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系统总结我省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将其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巩固和发展我省妇女事业取得的成效。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聚焦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针对性加强制度设计,确保妇女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62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

——健全保障制度机制,夯实权益保障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要完善制度和法律,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办法以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更好激发广大妇女的主人翁精神。

旗帜鲜明强调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妇联和其他各有关单位职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强化政治权利保障,提升妇女参政水平

着眼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提升妇女话语权,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逐步提高妇女人大代表比例,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有适当数量妇女成员,职工代表大会有相应比例女职工代表。

重视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权利保障,要求企事业单位支持和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居)民委员会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并将实践中形成的妇女议事会等有效组织妇女参与基层自治的制度固化为法规制度,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途径。

——维护人身人格权益,守护妇女生命健康

聚焦群众关切,突出人身人格权益的保障,在约束传统侵害行为的同时,做好新兴领域权益风险的应对。例如,明确“不可为”的红线,对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生育手术等医疗行为应当经妇女本人同意,尊重妇女意愿;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职责等。

积极回应妇女健康需求,强化基层妇幼卫生网络建设,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加强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提升“两癌”免费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同时,将性别平等体现在城市建设细微之处,要求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满足需求的女性厕位、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加强文化教育支持,提升劳动权益保障

为妇女在教育领域的权利实现与发展需求提供全面保障,确保适龄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支持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保障女性在入学和升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加强终身学习支持,根据妇女特点开展创业和实用技术等培训;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完善其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

维护妇女在职场中的平等权利,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各项机制,细化保障婚育阶段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措施,探索孕期、产期、哺乳期弹性工作时间,解除职场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积极适应生育政策变化,健全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育儿补贴等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等,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注重特殊群体保护,彰显法治人文关怀

办法对特殊群体妇女权益的保障专门作出制度设计,例如,加强对贫困、残疾、老龄等困难妇女的帮扶关爱,解决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困难,加大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开展就业困难妇女公益培训等,切实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解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等问题,明确妇女在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强调其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情形丧失成员身份,同时明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村务事项处理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拓宽多方救济途径,凝聚保障工作合力

构筑多方协同的保护网,明确妇联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联动,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妇联求助,推动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同时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此外,办法针对不同形式的侵害,完善对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妇女人身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社部门、工会、妇联等举报投诉,由其通过联合约谈等形式进行监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立足于源头预防,充分发挥各单位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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