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省妇联在全省征集了一批荆楚暖心家事调解案例。
这些故事,记录着全省婚调员扎根基层,以情暖心、以理纾困、以法筑基,为广大家庭提供可感可及调解服务的初心答卷,展现出妇联联动多方力量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
即日起,湖北省妇联开设“楚凤家和 我的婚调故事”专栏,连载展示各地暖心婚调故事,共同见证荆楚大地基层一线的婚调智慧与模式创新。
“总对总”诉调对接
化解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探视难题
宜昌市秭归县婚调委调解员 严倩倩

一笔拖欠七年的抚养费
2026年4月,宜昌市秭归县法院受理了李小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李小某系李某(男)与王某(女)的婚生子,2019年8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李小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然而自离婚起至本案起诉时,李某未付分文,原告诉求简单:补齐16.2万元欠付抚养费,后续继续支付。
经法院初步审查,李某长期拒付抚养费原因有二:其一,离婚后王某擅自与孩子迁居外地,导致李某长期无法探视孩子,李某认为“见不到孩子,凭什么给钱”;其二,李某自身面临经济困难,生活拮据,其在支付抚养费上有心无力,这笔账就一直拖着。
面对这起交织着“探视权争议”“经济困难”与“法定抚养义务”的复杂家事纠纷,法院敏锐地意识到,若简单一判了之,难以执行,更可能彻底斩断父子亲情。
“总对总”机制引入专业调解力量
秭归县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部署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省首批试点地区之一,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已全面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院在审查基本案情后决定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对案件进行分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迅速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县婚调委共同在线调解。
线上破冰,倾听诉求解心结。婚调委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建立电子档案启动线上调解。调解时,李某满腹委屈:“她把孩子带走了,我连孩子在哪都不知道。”王某也有怨气:“他真想看孩子不会自己来找?现在要钱了才想起来?”

线下释法,兼顾法理与情理。调解员很快看清了事情的原委——这实际上是大人在赌气,孩子成了筹码。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先把气撒出来,待情绪缓和后再结合《民法典》释法: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附加条件;而探望权是另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一方阻碍探视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李某有给付责任,但王某擅自迁居、阻挠探视同样有过错。
针对李某经济困难,法官与调解员并未一味施压,而是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法官向王某指出,擅自迁居侵害了李某探视权,作为直接抚养方应提供探视便利,这也是修复父子关系的前提。同时,调解员也引导王某体谅李某的经济困境,建议王某考虑对方实际履行能力,探讨减免欠费或分期支付的可能,以避免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达成协议,司法确认固成果
经多轮“背靠背”劝导与“面对面”沟通,王某承认擅自迁居不妥,承诺配合探视;李某也认识到拒付于法无据,表示将尽力承担父亲责任。随后,调解员提出方案:历史欠费由16.2万元调至6万元分期支付,后续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
2026年5月,在婚调委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李某承诺分期补付拖欠抚养费,并自6月起每半年支付后续抚养费;王某则承诺会全力配合探视,保障父子亲情交流。协议达成后,双方立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随后,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预防之后履行存在的隐患。至此,这场长达七年的抚养费纠纷僵局,从立案到结案,十天化解。

思考与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抚养费纠纷叠加探视权冲突”型案件。表面是金钱之争,实质是前夫妻情感对立的外化,子女只是名义原告,真正的矛盾在父母之间。被告通常并非完全拒绝履行,而是因探视受阻、经济困难等原因陷入“想付付不了、想看看不到”的困境。若机械一判了之,执行难不说,还可能撕裂亲子关系,让孩子成为最大受害者。抚养费纠纷的最优解,不是判多少,而是能落地多少。不追求数字上的“满额”,而追求执行上的“到位”,这正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质体现。
本案十天化解,得益于“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创新运用。法院充当“分流器”和“兜底人”——快速审查、精准分流、依法司法确认,为调解成果提供法律效力保障;婚调委充当“润滑剂”和“连心桥”——利用群众工作优势,疏导情绪、厘清法理、撮合方案,把“判得了”变成“调得成”。多方联动、各司其职。
本案对同类纠纷有三点借鉴意义:一是坚持法理底线。抚养费关乎未成年人“生存权”,探望权关乎“情感权”,两者相互独立,抚养义务不能因探视受阻而免除,必须先打破“以错制错”的认知误区;二是深挖根源、对症下药。面对“经济”“探视”等现实痛点,调解应综合施策,既要通过分期等方式缓解给付方压力,又要督促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探视义务,“钱”和“情”一起解决;三是善用机制、凝聚合力。运用“总对总”机制引入专业调解力量,让“法院权威性”与“婚调委柔性”形成合力,既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又最大程度修复家庭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