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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 | 有问有答: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湖北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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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巾帼,护航万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的“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要求,即日起,湖北省妇联开设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专栏。我们通过“走进基层”“有问有答”“融融普法”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姐妹们身边,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携手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治力量守护荆楚万家幸福安宁。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 

答:如果有转帐交付记录和借钱的合意这两项关键证据一般会认定为民间借贷,转帐需要返还。结合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情形可供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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