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润巾帼,护航万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的“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要求,即日起,湖北省妇联开设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专栏。我们通过“走进基层”“有问有答”“融融普法”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姐妹们身边,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携手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治力量守护荆楚万家幸福安宁。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答: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无效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