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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 | 有问有答:⑤男方婚后卖了婚前个人房产,用于新房的首付和装修,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新房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6-09-30    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湖北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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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巾帼,护航万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的“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要求,即日起,湖北省妇联开设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专栏。我们通过“走进基层”“有问有答”“融融普法”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姐妹们身边,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携手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治力量守护荆楚万家幸福安宁。


问:男方婚后卖了婚前个人房产,用于新房的首付和装修,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新房该如何分割?

答:夫妻婚后所购产权房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

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房产的分割,除考虑婚前财产转化和出资贡献外,还应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一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款,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间无明确约定,并非按各自出资来享有对新购房屋的权利,故不宜将该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款及其买新房后增值部分特定化地作为该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而是应将该方出资贡献较大作为与照顾子女、照顾家庭,过错等并列的考量因素,以酌情调整夫妻双方就该房产所应分得的份额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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