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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 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5)

发布时间: 2021-06-02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2021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湖北e家庭”推出“以案学法”专栏,期待为姐妹们处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时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林某扬之母韩某与林某系再婚夫妻,2016年林某扬出生。2016年11月,韩某带着林某扬回娘家居住,双方至此分居,经济各自独立。分居期间,林某仅支付了林某扬抚养费3500元。林某扬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林某向林某扬支付自2016年11月起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林某并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林某扬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林某扬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林某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林某扬抚养费1200元。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如父母因矛盾而分居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也需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即便父母并未离婚,子女仍有权利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林某这么多年仅支付了少许抚养费,该费用远不足以抚养林某扬成长,在林某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况下,判令其履行支付抚养费至林某扬成年,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编写人: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瑞) 

  

  【专家点评】

  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天然的、无条件的、法定的。而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与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分居、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基于此,无论是该判决适用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现已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应准许子女对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行使抚养费请求权,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法院依据父母分居期间子女维持正常衣、食、住、行、学、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湖北经济学院  王恒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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