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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6)

发布时间: 2021-06-30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2021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湖北e家庭”推出“以案学法”专栏,期待为姐妹们处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时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周某某、向某2018年开始同居,同年11月生育女儿向某甲。2019年3月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向某与周某某的父亲发生冲突,经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向某承认动手打了周某某的父亲,并赔礼道歉,同时约定小孩随周某某生活,向某依法享有探望权。此后双方分开居住生活,小孩跟随周某某生活抚养。周某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非婚生女儿由周某某生活抚养,向某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就小孩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同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故周某某请求女儿向某甲随其生活抚养予以支持,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向某依法应承担女儿向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典型意义】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采取同等保护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因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有的会在幼小年纪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纠纷、探望权如何履行等现实问题。为减少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的困境,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适婚成年人选择依法缔结婚姻,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编写人: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龙苗苗)

  【专家点评】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婚恋观的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持续增长,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得到立法和社会的重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民法典》第1071条则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非婚生子女不到一周岁,由母亲抚养为好。《民法典》将“生活费和教育费”统一修改为“抚养费”,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强化了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湖北经济学院  王恒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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