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工作 > 维权工作 > 反家庭暴力 > 工作动态

湖北妇女之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1-11-11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11月10日,《湖北妇女之声》栏目第三十四期

节目直播时间:每周三上午9:00-9:30

今天,带来《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主题: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罗雅倩

  主持人: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妇联系统“八五”普法启动之年。为持续面向广大妇女开展维权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今天的“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板块中,我们将邀请嘉宾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雅倩做客《湖北妇女之声》节目,她将围绕《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深度解读,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剖析和讲解,欢迎大家的收听和参与。

  罗雅倩,你好!欢迎来到《湖北妇女之声》。

  罗雅倩:主持人好!听众朋友、网友们,大家好!我是罗雅倩!

 

  主持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多,家庭暴力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因此,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准确运用《反家庭暴力法》,维护自身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为了维权,我们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初步了解,比如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接着,我们有请罗律师为大家来讲解。

  罗雅倩:有关什么是家庭暴力,这个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读 :根据这条规定显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行为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以及精神上的侵害,侵害方式更是存在多种。

  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者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精神暴力。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适用范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 :一般来说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有些人之间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是因为其他某种特殊亲密关系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也会发生暴力的情况,所以《反家庭暴力法》对这种情形也作了规定,纳入调整范围。

  本条所称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寄养关系,寄养主要是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人员,被寄养人实际上不属于寄养家庭的成员,但寄养家庭承担了抚养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再如同居关系,这类关系在现在是非常普遍的,同居者之间构成亲密关系,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只是还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不受到法律承认,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关系。这类关系中如果也受到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也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主持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指夫妻间,还可以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这种暴力行为。为了更好的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家暴行为已经被列入违法犯罪行为,施暴者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哪些家暴行为是大家的盲点,容易被忽略,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注意的呢?

  罗雅倩:在《反家庭暴力法》公布实施之前,我国很多家庭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那个时候,一般都认为不是违法行为,都是家务事。2016年3月1日国家反家暴法开始正式施行以后,彻底改变了我们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的一般认知,它不是家务事,它是违法行为,必须要做到零容忍。现在我们就一起来解读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那些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关键点。

  关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个也是我们前面说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所做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会有很多一方控诉另一方对自己有恐吓谩骂等从精神上控制的行为,但是因为取证难,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当事人的一己之言无法认定相关事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将精神侵害也纳入调整范畴,受到精神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将报警,出警记录、告诫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被法院采信。

  关键点二: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也借本法释放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事,反家庭暴力是个人、社会、国家、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关键点三:监护人失职,撤销监护资格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这一特征,将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同时还规定了虽然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仍应当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防止出现失职监护人甩包袱,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含未成年人,也包括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等。

 

  主持人:当发生家暴事件时,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报警,寻求民警的帮助和支持。那么,公安机关在反家暴的案例中,对于受害者而言,警察能发挥哪些作用?

  罗雅倩:在反家暴中,公安机关是最为关键的,因为是最快也是最有效避免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方式。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关于告诫书,一是条件,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是性质,告诫书属于行政指导意见,不服的,不能复议,也不能起诉;三是内容,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四是作用,主要是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主持人:在您接触的家暴案件中,有没有一些案例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的呢?

  罗雅倩:

  案例一:

  李女士与王先生已经结婚十多年。李女士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王先生随手殴打她,打砸家中物品,并把她赶出家门将家门反锁,致使她深夜无家可归,流浪街头。

  解读 :案例一中的李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也可以向自己或者王先生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同时如果后续提起离婚诉讼,这些也都可以作为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

  案例二:

  李女士与刘先生2008年初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经常发生争吵,同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先生以非常爱李女士,离开她就不能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到李女士的工作单位及她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尚好;在李女士租住的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她的姓名以示威胁;每天给她发送微信,扬言“离婚就是你死我亡”。

  “他的行为已给我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经医院诊断,我患有重度焦虑症,并处于服药治疗阶段。”李女士起诉离婚,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解读 :案例二就是涉及到精神暴力,这就要看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很明显是构成的,最终一审法院也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判决了准予离婚。

 

  主持人:通过您讲述的真实案例中,我们了解到了家庭暴力不仅包含了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了语言和精神上的暴力。那么,一旦遇到家庭暴力,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罗雅倩: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主持人:好的,感谢罗雅倩老师的解答和分享!

  希望大家通过本期节目的学习,对《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做到零容忍,也希望更多的女性朋友和我们一起学法普法,让更多的女性走出阴霾,不再被伤害,帮助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收获阳光心态,积极地面对生活。

打印

关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热点动态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2021 湖北妇女网 www.hbwomen.gov.cn 鄂ICP备19006799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269号
主办: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 地址:湖北省省委大院 邮编:430071 技术支持: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