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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巾帼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0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省妇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巾帼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已经省妇联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妇女联合会

2020年12月10日

 

湖北省巾帼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时代巾帼志愿服务创新发展,弘扬志愿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广大妇女进一步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巾帼志愿服务力量,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湖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巾帼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托中国志愿服务网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https://www.chinavolunteer.cn/或微信小程序:志愿云)登记注册,并具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星级巾帼志愿者。

  第三条  全省巾帼志愿服务突出无偿性和公益性,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嘉许措施

  第四条  巾帼志愿者星级认定参照《湖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执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在中国志愿服务网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累计记录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巾帼志愿者,可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巾帼志愿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联组织负责发布认定本行政区域内星级巾帼志愿者名单,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各级妇联在各类先进典型评选时要考虑一定比例的巾帼志愿者。在评选湖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星级巾帼志愿者。对贡献突出的星级巾帼志愿者,推荐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上级荣誉。

  第七条  在重要时间节点,统筹考虑邀请星级巾帼志愿者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八条  在征得星级巾帼志愿者同意后,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在社会媒体和媒介进行宣传。

  第九条  鼓励社区开展积分兑换服务,星级巾帼志愿者依据个人志愿服务时长可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或物资。

  第十条  鼓励各级妇联链接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等资源,为礼遇回馈巾帼志愿者提供物品或服务。鼓励各类巾帼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向巾帼志愿者及其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妇联组织引导巾帼志愿服务组织以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投保形式,为巾帼志愿者提供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省妇联依托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设立星级巾帼志愿者专项激励关爱基金。对三星级以上的巾帼志愿者因灾、因病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极端困难的,经所在地县以上妇联组织申请,由省妇联(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

  第三章  激励嘉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要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激励嘉许办法实施。要加强创新,不断丰富完善激励嘉许措施,做到因地制宜,务实管用。

  第十四条  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激励嘉许工作的宣传引导,切实发挥好激励嘉许的正面促进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要加强日常监管。激励嘉许对象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由评定发布单位撤销星级巾帼志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应优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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