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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维护儿童权益 居委会在行动——“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9)

发布时间: 2021-07-27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2021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湖北e家庭”推出“以案学法”专栏,期待为姐妹们处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时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万某2009年出生,与被申请人万某龙系父女关系。万某之母服药自杀,其一直跟随万某龙生活。万某龙中风偏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其脾气暴躁,行动不便,经常指派万某干一些家务,并照管万某龙的日常生活。万某若不听从,万某龙便对其打骂。万某遭受万某龙打骂后,多次离家出走。2019年万某再次遭受万某龙的打骂后,离家出走流落他乡街头。后被当地巡逻民警发现将其送回。送回后,万某拒绝回家,最终被社区干部带回自家照顾至今。万某本人表示不愿意与万某龙共同生活,也不愿回家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万某龙身患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且对被监护人万某存有打骂行为,导致万某经常离家出走,致使被监护人万某目前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申请人某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万某龙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万某龙也自愿放弃对万某的监护权。考虑万某除万某龙一个监护人外,无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依法指定申请人某社区居委会作为万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依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通过审理,认定万某龙因身体原因,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撤销了万某龙的监护资格。(编写人: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王新雯)

  【专家点评】

  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万某龙的监护资格于法有据,且符合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也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的责任与担当,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汉大学  张素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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