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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人民法院巧支招 确保探望权落实处——“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10)

发布时间: 2021-07-29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2021年3月4日下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湖北e家庭”推出“以案学法”专栏,期待为姐妹们处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时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杨某与刘某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子,取名刘某轩。2017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刘某轩由刘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杨某依法享有对刘某轩的探望权等。此后双方为探望小孩的时间及方式经常发生纠纷,并几次诉至法院,多次协商但均未能完全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轩年纪尚幼,本着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保障杨某的探望权利,有利于杨某与孩子母子间的情感培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杨某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1.在刘某轩年满八周岁前,杨某每月可探望两次;探望时间: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6时至下午17时30分;探望地点:A市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厅;探望方式:由刘某或其家人将小孩送至指定探望地点,杨某或家人在探望地点探望后,由刘某或其家人接回;2.刘某轩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可参考小孩刘某轩本人意见后确定。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孩子接受完整家庭教育、享受完整父母之爱的有效途径。本案在审理中,法院根据双方生活实际,鉴于双方在探望时间和方式上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共识,自行签订的协议也未能履行,反而多次发生矛盾冲突,遵照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及不影响今后学习生活的原则,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了探索,有效化解了双方纠纷。(编写人: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沈杰)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探望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不存在确权问题;探望权是身份权,有着很强的伦理性,作为孩子血亲的父母自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夫妻离婚后仍应当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子女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人民法院“本着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保障原告的探望权利,有利于原告与孩子母子间的情感培养,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确保探望权落到了实处,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华中科技大学 管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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