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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妇女之声: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1-11-18  文章来源: 湖北妇女网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准确运用《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在今天的“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板块中,我们将邀请嘉宾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家事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杨雪洁做客《湖北妇女之声》节目,她将围绕《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进行深度解读,欢迎大家的收听和参与。接下来,有请杨雪洁律师,杨雪洁,你好!

  杨雪洁:主持人好!听众朋友、网友们,大家好!我是杨雪洁!

  主持人: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杨雪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里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家庭暴力已经发生了,第二种是家庭暴力可能发生。这就说明并不是只有遭到家庭暴力后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即使对方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只是语言的威胁、恐吓,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样也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用保护令去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家暴发生的效果。反家暴最有效的办法,不是事后算账,而是事前预防。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可以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主持人:

  杨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一项保护措施,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震慑施暴者,为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广大妇女、老人、未成年等弱势群体免遭家庭暴力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那么,真正落实到生活中,受害人应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又有哪些呢?

  杨雪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流程:

  (1)提出方式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包括:威胁恐吓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受伤照片、就诊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

  (3)鉴定时间和有效期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4)执行机关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的,当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以后,同样也可以去法院再次申请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是我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利器。我们的社区、派出所在执行过程中也会给我们提供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派发,不仅仅是只给施暴者,同时会抄送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主要是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这说明我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有三方面措施:

  第一是禁止令,不得殴打、跟踪和骚扰,停止暴力的行为。

  第二是迁出令,是可以责令施暴者迁出住所的。如果受害人被迫离家,是要提供庇护服务的,但我们目前的庇护能力比较有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不能因为施暴者的过错行为,把无过错的受害人赶出家门,让施暴者独霸住所,这是不允许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居住在自己日常的居所,让施暴者迁出。

  第三是远离令,远离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我们看到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会要求施暴人在被害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多少公里范围内或多少米范围内,是不得出现的。因为很多时候家暴除了暴力上的这种行为,它还有一种威慑力。我们看到很多受害人,他已经害怕到只要一提起这个施暴者的名字或者是看到施暴者,就会受到很大的刺激,甚至吓得精神失常。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可以提出让施暴者远离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的要求。

  主持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如果夫妻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批准后,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就会被法律禁止一些行为,比如禁止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暴等等。那么,如果这个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那么,他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呢?

  杨雪洁: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保护令措施行为不一定是暴力行为,但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

  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我们一定要一起抵制家暴,给处在家暴阴影下的姐妹们一些帮助,带着她们学法普法同时,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免受家暴的再次侵害。那么,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可以报警吗?遭到家暴后,应该如何正确报警呢?

  杨雪洁:

  经过我们这么多年的法律普及,很多人有了一定的维权意识,知道如果遭受了家暴,就应该报警。但我发现,很多人并不知道该如何去报警。所以我给大家讲一下,该如何正确的报警。

  首先,从时间上来讲,第一时间就应该报警。当暴力结束了之后,很多受害者是处于一个被打懵的状态,他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件事,还有的是经过了好几天,回过神来了,伤都好的差不多了,才想着不应该咽下这口气,应该去报警。但是家暴的处理时间和预防时间就是在刚刚发生之后,这是一个黄金期,只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才能更好的固定证据。

  第二在语言上,应该言简意赅地说明事发过程及自己遭受的恐惧和威胁。对方对自己做了什么行为,应该在电话中对警方做出陈述,因为110的报警电话都是有录音的,如果你要维权的话,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去还原事实。

  第三在态度上,应该让警方到现场处理,并制作笔录。可能很多时候,家暴的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也许是几个巴掌或者身上有一些淤青,有人想着就算了,不去计较。其实不管暴力程度是严重还是轻微,我建议大家,都应该坚持让警方到现场处理,同时要让民警给你们双方做好笔录,记录下当时的情况。另外如果有伤情的话,不要在家里等伤好,要去医院就医,保留受伤的证据。

  第四在处理上,如果对方写了保证书或悔过书,一定要保管好,这也是对方承认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的证据。同时呢,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家暴案件,我们反家暴法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可以出具告诫书的。

  主持人: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中还设立了告诫制度,以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对于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只是给施暴者口头教育,但往往过段时间家暴还会再次发生,告诫制度的设立让公安机关在制止家暴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什么情况下才能出具告诫书呢?它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有什么区别呢?

  杨雪洁: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指导。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预防措施之一。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还没有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告诫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有利于化解受害人困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湖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也作出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告诫: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区别:

  第一,责任主体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颁发的;而告诫书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

  第二,内容上都以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更丰富,比如可以要求施暴人远离受害人及其家人,可以责令施暴人迁出住所等。

  第三,期限上也有所区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而告诫书是没有有效期的。

  第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要违反了保护令中具体裁定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告诫书只是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并警告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对加害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既没有罚款,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对告诫书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一个对比,那么如果我们有家暴的现实危险,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如果已经遭遇了家暴,我们报警之后,可以要求公安出具告诫书,也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告诫书有个非常大的好处,就是家暴的证据可以被固定下来。

  主持人:

  将法治宣讲与维权服务送到广大妇女身边,引导广大妇女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友问答环节】

  主持人:

  各位听众、观众朋友们,上午好!这里是FM104.6、AM774湖北之声、长江云APP老友频道、湖北省妇联官方微信“湖北e家庭”(ABCDE的E)的融媒体直播节目《湖北妇女之声》,我是主持人晓冉。接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在线听友们有哪些问题需要咨询,这位听友你好!

  听友:

  主持人好,老师好!

  杨雪洁:您好!

  主持人:

  这位听友,您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呢?

  听友1:

  我和老公结婚十几年,有一个七岁的孩子,刚开始两人是经常争吵,后来有一次和老公吵架,他打了我几巴掌,从那以后,我们总是动不动就发生争吵,如果我和他一言不合,他就开始动手打我。因为担心报警后会留有“案底”,影响孩子前途,我就一直忍受着老公的折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真的很纠结。

  杨雪洁:

  您主要是怕报警会影响孩子前途。我们说案底,就是一个人违法犯罪的记录,严格意义上仅指刑事犯罪记录。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对子女的成长进步、工作学习基本没有影响。所以如果遭遇了家暴,不要有顾虑,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积极处理,保护好自己。

  听友2:

  我和老公结婚,孩子六年级了,有一天老公看到家里不是很整洁,孩子的作业也没写完,就对我拳打脚踢。因为孩子太小,我暂时也不想离婚,但是每天很痛苦,在家里整天都担惊受怕,我不想再这样下去了,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保护自己呢?

  杨雪洁:

  我们知道,组建一个家庭确实不容易,很多时候只是希望暴力停止,而不是关系结束。如果您暂时还不想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为不离婚也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然我们也建议您报警,请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将您老公家暴的证据固定下来。

  我们再强调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的,而且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告诫书是可以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证据使用的。希望大家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

  好的,感谢杨雪洁通过解答和分享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送到广大妇女的身边,引导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也希望大家通过本期节目的学习,对《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有更深刻的了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做到零容忍。

  再次感谢您收听、收看《湖北妇女之声》融媒体节目,我们愿为荆楚女性搭建空中温暖之家。欢迎您通过九头鸟FM,长江云app老友频道、湖北省妇联官方微信“湖北e家庭”给我们留言。主持人晓冉,代表节目编辑刘颖、编审徐曼、简然、詹河焰、谢育,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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